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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巧化解“彩礼”纠纷

  • 时间: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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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3/09/01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杨海江)近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彩礼而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恋爱数月后分手,男生家长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之前收受的彩礼金。

  2023年1月,原告万某之子万小某与被告赵某相识并自由恋爱,2023年2月初,万某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向赵某支付了彩礼礼金,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后万某诉至三穗县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向其返还之前收受的彩礼礼金。

  为讨要彩礼,双方家庭互不相让,争吵不休。婚约财产案件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调解是最好的办法。三穗县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迅速将该案委派至三穗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处理该案。

  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办案法官与调解员从朴素的道德观念出发,向当事人准确阐明法理,全面剖析事理,详细释明情理,双方对峙的情绪渐渐得到了缓和,均表示同意“坐下来”好好协商解决。经过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联系,并实地到原被告家中做工作,双方最终解开心结,达成协议。8月8日上午,双方来到法院,自愿达成协议,赵某自愿分期将彩礼礼金退还给万某。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三穗法院坚持以能动司法践行公正与效率,立足于人,聚焦到事,通过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小案”,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按照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给对方以一定财物,该部分财物即被称为“彩礼”。但如果双方最终未能成婚,彩礼返还需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给付及接受彩礼的对象彩礼的给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往往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因此,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做广义的理解。就给付方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就接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婚姻当事人本人接受给付,亦包括其亲属接受的情形。

  二、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一)双方恋爱,但未领结婚证,亦未在一起同居。这种情况下,男方单纯为表达情意而送女方的衣物、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不大的,应属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恋爱期间吃饭的花费等亦不存在返还的问题。除此之外,男方为女方支付的购车款、购房款及男方给予女方及家人的礼金等应予返还。

  (二)双方已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除男方为表达情意、不以未来结婚为目的而送女方的礼物等,单笔数额不大的、一般不予返还外,其余应予返还。

  (三)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但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分为两种情况:

  1、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也没有子女。男方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彩礼、男方为与女方结婚而购置的车辆、首饰等应予返还;

  2、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但没有子女。若是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不能以此为由请求不予返还彩礼。但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双方共同生活的,可酌情减少返还数额。

  法官提醒,当下的适婚男女青年要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相互多一点真心和付出,让婚姻的幸福之风吹进每个人的心,切勿把婚姻当儿戏。

  一审:周中英

  二审:柴 睿

  三审:张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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