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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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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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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张才兵)8月22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瓦寨镇巡回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现场
案情详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两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属于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驾车触犯法律、害人害己,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文明驾驶,拒绝酒后驾车,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一审:周中英
二审:柴 睿
三审:张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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