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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发文防治校园暴力:施暴学生情节恶劣可刑事处罚
2016-11-12 11:52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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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任珊)日前,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中小学校应从专题教育、日常安全管理、周边综合治理等方面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研制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手册,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意见》指出,应认真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应研制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手册,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中小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同时,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意见》强调,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事件发生。

  《意见》强调,各地应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将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每位教职工。

作者:任珊 编辑:付亚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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