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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教育服务
“转介学校”改善学生行为和学科能力
在英国,有严重欺凌等偏差行为的学生会受到学校的停学处罚。但法律规定,地方教育局必须为学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因此,因偏差行为而遭停学的学生,从停学第六天起,应当接受地方教育局提供的替代教育服务,继续接受教育。此类替代教育服务可由非营利组织、企业及私立学校提供,但需经政府认可。“转介学校”为此种学校类型之一,有专职教师负责,并配有教学助理、学习指导员等支持教学人员,根据学生个体差异与需求提供全日或半日的教育服务。与普通学校相比,“转介学校”对国家课程内容进行了一定调整,将课程重心放在了基本学科能力和学生行为改善上,一段时间后对学生进行评估。符合标准的学生可转回普通学校,否则继续接受培训,直至达标。
为应对复杂多样的欺凌事件,英国各地政府也引入了其他的替代教育服务,例如聘用心理辅导师为学生提供教育心理服务,也有为家长提供的执业心理咨询志愿者,协助教师了解学生的困境及问题,以提供适合的教学及教育措施。
法律保障体系
在程序上保证惩罚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校园欺凌的防治措施涉及学生的人身权利、教育权等基本人权,因此必须有最高立法机构的授权。英国国会在1993年颁布的教育法案中,首次明确学校处理学生偏差行为的政策架构,授权英国教育部制定行政命令,以规范地方政府及学校建立针对学生偏差行为的有效处理机制。
此外,依据《学校标准架构法》第61条,学校在制定学生行为管教政策时必须注意惩罚的一致性与公平性。教育管理部门依据这些法律进一步制定了具体的制度,规定学校与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制定与实施全校性的反欺凌政策,为学校、学生和家长提供详细的行动策略和说明,以促进相关反欺凌政策的有效实施。
在管理举措上,英国政府鼓励学生积极举报欺凌事件,学校和社会都成立了方便学生举报的检举程序,当遭遇欺凌或发现欺凌事件时,学生可以在第一时间告知学校、反欺凌协调员,或致电儿童热线电话,或寻求社交媒体服务,或报警来举报欺凌行为等。
司法力量对防治校园欺凌的支持在前述“教养令”中已有直接体现。“教养令”有很强的法律强制力,是地方教育局或学校申请,并由法院核发的一种禁制令,旨在要求、禁止或限制家长的行为,以保护其他个人或团体的权益。
另一方面,虽然学校校长在管理学生行为时拥有规范和执行的权力,但英国司法也设置了针对定期或永久停学等惩戒处分的正当程序和救济方式,以保障学生的权益。法律规定,在学生出现欺凌等偏差行为的个案中,定期停学或永久停学应被视为在其他方式都无效后的最终手段,校长应尽量使用其他替代措施,避免使用停学惩戒处分。如果确实需要此类处分,校长也须完成相应的法定程序。此外,英国还有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可以对永久停学提出书面上诉,由相应部门予以审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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