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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1-31 15:21 来源: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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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财教【2018】1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各有关学校做好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园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doc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18年1月21日

  贵州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各有关学校做好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园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分级承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精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州)、有关县级财政要认真贯彻《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切实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界定以教育事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六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用于维修改造、抗震加固和新建、改扩建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学楼、综合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实验室、图书室、厕所、浴室等校舍建筑和运动场地、学校大门、围墙、道路、护坡护坎、挡土墙等附属设施。

  第七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和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各市(州)、有关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基础因素,兼顾参考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其中: 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状况、在校生数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或申报材料获得。 投入因素主要包括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投入、其它渠道筹措投入(如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或申报材料获得。 管理创新因素主要根据各地落实黔府办函〔2014〕42号文件要求、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推进举措及成效、相关工作材料报送等情况综合核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检查获得数据。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第九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市(州)、有关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十五日内,统筹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紧扣本地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将资金科学合理、精准分配安排到学校,落实到项目,同时逐级审核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各地各有关学校要严禁使用并无条件拆除D级危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彻底消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隐患,使校舍及其重点附属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

  第十二条各市(州)、有关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时,各类义务教育项目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各市(州)、有关省直管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提出当年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包括上年度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级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州)和有关县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本地区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州)、有关县级财政安排实施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资金投入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等。

  第十四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州),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省教育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审核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统筹辖区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状况,督促、指导学校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市(州)、有关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到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后,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除高寒和高海拔地区外,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后,所支持的新建校舍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半以内完成,改、扩建校舍及附属设施项目原则上在一年以内完成。 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州)、有关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市(州)、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和教育部门、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分工和补助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等,切实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强化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州)、有关县级教育部门和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单位)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年度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工作进展等情况。对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情况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有关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或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编辑:吴思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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