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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
2016-06-23 09:56 来源:考研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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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放火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A

  9、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答案:D

  10、某国有林场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福利,擅自采伐所管理的林木1000余棵。其行为属于( )

  A、仅构成盗伐林木罪 B、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构成盗伐林木罪

  C、滥伐林木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四、多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案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少选、多选、错选,该题不给分)

  1、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是( )。

  A、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B、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C、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答案:A、B、C、D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包括( )。

  A、目的相同 B、行为的对象相同 C、前提相同 D、危害来源相同

  答案:A、C

  3、有权对刑法做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包括( )

  A、公安部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答案:B、C

  4、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下列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A、故意杀人罪 B、抢劫罪 C、贩卖毒品罪 D、放火罪

  答案:A、B、C、D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表现出来( )。

  A、有认识 B、无认识 C、推定认识 D、认识错误

  答案:A、B、C

  6、处断的一罪包括( )

  A、结果加重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答案:B、C、D

  7、我国刑罚的目的包括( )。

  A、惩罚犯罪 B、特殊预防 C、一般预防 D、罪刑等价

  答案:B、C

  8、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 )。

  A、累犯 B、立功 C、减刑 D、自首

  答案:A、B、D

  9、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是( )。

  A、徇私枉法罪 B、枉法裁判罪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A、B、C

  10、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

  A、 国有财产

  B、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C、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D、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的私人财产

  答案:A、B、C、D

  五、名词解释题(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2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已经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2、 教唆犯

  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定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它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3、 死刑

  答案: 死刑,也称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进行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进行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4、 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案: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答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答案: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的有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拒不履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七、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满分30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1、 案例分析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乙某,男,18岁。

  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是均未遇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乙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首先,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成立犯罪预备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实施了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出发前往犯罪场所、在犯罪场所守候等等。(2)犯罪行为必须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3)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从案件的事实情况看。甲某和乙某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上述三个条件。第一、甲某和乙某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他们进行了犯罪的密谋,准备了犯罪时用的凶器,并且多次在小路边守候。第二、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抢劫罪的犯罪着手行为应当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甲某和乙某只实施了准备工具、密谋和守候的行为,这些行为尚不是抢劫罪的着手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着手行为的性质。第三、甲某和乙某的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的原因是甲某和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他们是在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的时候,被盘问出来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下来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在决定甲某和乙某的刑罚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件中的量刑情节。(1)犯罪预备的量刑情节,对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自首情节。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自首论处。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法条评析

  《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的一种情形。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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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付亚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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