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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要求 (一)考试录取 1.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成绩要求。 2.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3.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直接进入招生学校进行基础强化学习,不再单独安排强化基础培训,各招生学校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修业年限和学习年限与其他普通类招生计划保持一致。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高校(科研院所)学习。
(二)教育管理 1.招生单位是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学生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凡涉及学生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各招生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各招生单位要坚持“严、爱、细”原则,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学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不降低考试标准。
(三)学生资助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招生单位相关规定缴纳。 2.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资助。 3.在开展奖助学金评定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学生的特殊性,予以适当倾斜。
(四)就业事宜 1.学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或所在单位就业,不得违约。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毕业生派遣回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2.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职学生还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应届硕士毕业生只能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同时签订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五)信息公开公示监督管理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民族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2.贵州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单位的招生简章、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名单均要向贵州省教育厅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备案。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将加强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的监督管理。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招生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未尽事宜,请详细阅读教育部及相关招生单位文件和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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